|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发布)) | | (国发〔2014〕8号发布) | 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查看详情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 | 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查看详情 |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发布)) | | (人社部发〔2019〕84号发布) | 第五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查看详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发布)) | | (主席令第35号发布) | 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查看详情 |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发布)) | | (赣人社发〔2019〕32号发布) | 第二十四条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