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 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 |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的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试行期间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前已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试行期间是指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告知承诺管理前,我省先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期间。试行期间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自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仍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81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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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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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经...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
| 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